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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