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和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标准化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