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标准化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国家军用标准,并负责必要的协调工作;
(四)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
(五)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引进军事装备技术进行标准化审查;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一)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国家军用标准,并负责必要的协调工作;
(四)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
(五)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引进军事装备技术进行标准化审查;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