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铁路、交通部门的军事代表办事处负责对军供站的业务指导。在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军事交通部门应当向军供站预先通报供应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与军供站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当派遣军事代表常驻军供站协助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