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常设军供站应当有少量固定编制的人员,其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供站的军供任务和所处战略位置的需要确定,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遇到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工作人员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遇到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工作人员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