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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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以下统称军供站)的管理,保障军队平时、战时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军供站的任务是保障成批过往的部队、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的供应以及军运马匹的草料和饮... 第四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军供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的要求,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设置。 第五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军供站分为常设站和临时站。常设站设置在主要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大站、水路的重要港口等军事运输繁忙地方;临时站设置在大批或者紧急... 第六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常设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有厨房、餐厅、仓库、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汽车库、平场、盥洗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 第七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和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经费,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国家规定... 第八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常设军供站应当有少量固定编制的人员,其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供站的军供任务和所处战略位置的需要确定,并在省... 第九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在新建、改建车站和港口时,铁路、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的要求,将军供站列入工程计划之内一并修建。工程竣工后... 第十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铁路、交通部门的军事代表办事处负责对军供站的业务指导。在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军事交通部门应当向军供站预先通... 第十一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军供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卫和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军供站按照正规化建设要求,实现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变能力和快速保障... 第十三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军供站供应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军供站应当根据供应通报和军事代表的要求,做到保质保量供应,保证部队按时用餐、用水; ... 第十四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军供站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商业、粮食、供销、煤炭等部门,分别负责保证供应过往部队所需的主副... 第十五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部队应当尊重地方工作人员,遵守军供站的供应制度和规定,凭供应通报就餐,并如数交付伙食费和粮票。使用马草马料,应如数交付马... 第十六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平战结合,可以利用现有设施,为部队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总后勤部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四月七日国务院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