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五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三)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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