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四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四条 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应当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