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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