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