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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