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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