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