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