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