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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