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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