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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