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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