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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