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