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