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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