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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