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