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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