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