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