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