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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