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