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