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