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