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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