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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