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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