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