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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