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