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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