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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