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