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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