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