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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