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