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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