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