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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