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