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