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