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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